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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目录增补有望 海洋新食品原料或放开

药食同源

一、对"关于把杜仲叶纳入药食同源管理,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建议"的答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373号建议
发布时间:2017-12-27
向平华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把杜仲叶纳入药食同源管理,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杜仲和杜仲叶是为数不多的同一植物两个部位均列入《药典》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品种,在中医药、保健食品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我国已经批准多个含杜仲或杜仲叶保健食品品种,充分发挥了其药用保健价值。为进一步促进杜仲产业的综合利用,我委2009年、2014年分别批准杜仲籽油(2009年12号公告)、杜仲雄花(2014年6号公告)作为新食品原料,促进了杜仲产业发展。接到你们的建议后,我委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经研究认为,杜仲和杜仲叶的药用和保健功效较强,作为食品广泛食用的安全性等尚待系统研究。

下一步,我委将依法按职责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对杜仲有关问题的研究,加快完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及其管理办法,积极探索优化管理模式,既保护中药资源和中药产业发展,也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安全、丰富的食品资源。

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对"关于将沉香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的答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400号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02
符之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沉香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中医药专家研究认为,沉香可作为药物使用,也可用做饰品,但缺乏食品的基本属性。《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公布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我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的专家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起草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委内相关司局和社会意见。下一步,我委将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到既保护中药资源和中药产业发展,也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安全、丰富的食品资源。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三、关于"关于推动沉香产业食用领域有序健康发展的提案"答复的函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190号(医疗体育类381号)提案
发布时间:2018-01-09
白松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沉香产业食用领域有序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中医药专家研究认为,沉香可作为药物发挥作用,也可用于饰品,但缺乏食品的基本属性。《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公布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我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研究,经多次专家研讨、调研,起草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征求农业、质检、食药、中医药和省级卫生计生委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委正在加快上述工作进度,我委将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继续完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及其管理办法,探索管理模式转变,既保护中药资源和中药产业发展,也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安全、丰富的食品资源。我委也将配合有关部门,在涉及沉香的基础科研,产业体系建设和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新食品原料

四、对"关于大力推进海洋新食品原料应用进程的建议"的答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9号建议
发布时间:2017-12-25
李长青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海洋新食品原料应用进程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渔业大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水产品从以捕捞为主发展到以养殖为主,目前开发养殖可供食用的鱼、虾、贝、藻等水产动植物品种,已经达到了100多种,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食用产品。随着市场需求不断拓展,消费观念不断更新,食品多功能化不断发展,海洋食品需求进一步激发。近年来,为促进海洋新食品原料产业的发展,我委已批准了磷虾油、海藻糖、DHA油、壳寡糖、低聚甘露糖、蛋白核小球藻、蚌肉多糖、雨生红球藻、裸藻、鱼油及提取物等十多种海洋源新食品原料。去年9月,被禁食20多年的两种养殖河鲀(红旗东方鲀、暗纹东方鲀)也实现了有条件放开,不断促进海洋资源产业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委正积极推进新食品原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其调整为按照标准管理,通过简政放权、主动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激发地方和产业活力,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各地将地域特点明显的食品纳入地方特色食品管理,推进将有保健功能属性或已列入药典的物质,分类纳入保健食品名单和食药两用物质名单管理。对于已经列入相关部门公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动植物,按相应的规定管理。

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五、对"关于将鲜天麻列入新食品原料的建议"的答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94号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02
黄惠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鲜天麻列入新食品原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天麻已列入《药典》(2015版)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市场上有近百个含天麻单方或复方的中成药产品,相关部门已批准多个含天麻单方或复方保健食品,满足了临床用药需求和天麻产业发展需要。我们会同食品安全评估、中医药研究机构对天麻作为食品原料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天麻药用功效明确,因安全性问题,不宜作为新食品原料。

我委正在积极推进新食品原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其调整为按照标准管理,通过简政放权、主动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同时我委正在修订《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将在充分研究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逐步扩充该名单,激发地方和产业活力,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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