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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6月1日实施
来源:食品添加剂供求网
发布时间: 5/31/2017 10:37:00 AM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食品安全隐患,也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硬骨头”。
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意味着“三小”的监管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的监管轨道,“三小”彻底告别“有名无分”的时代,成为食品经营领域的“正规军”。
无疑,这无论是对百姓“舌尖安全”,还是对监管部门执法来说,都如同一场“及时雨”。
小作坊生产有了“硬杠杠”
市场上包括粉皮、豆腐、馒头等在内的很多日常食品多来自小作坊,全凭传统经验制作,没有规范的操作流程,没有详尽的包装标识,极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若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在济南市,小作坊生产不仅有了“条条框框”,并且所产食品即将拥有自己的标识。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树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食药监局目前正在征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标识LOGO”,预计6月上旬公布结果,届时将其加贴在产品包装物上。以后消费者买馒头、豆腐看“LOGO”就能判断是否出自“正规军”。
小餐饮“换新颜”
小餐饮点多面广,关停转让频繁,环境卫生不佳,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这一直是制约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瓶颈。为了保障百姓舌尖安全,我市曾探索从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等6个方面对小餐饮进行提档升级,如今诸多旧店“换新颜”。
“虽然目前小餐饮基本全部纳入监管,但对于规范和处罚迟迟没有系统的法律依据。”市食药监局餐饮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小餐饮登记制度做出了明确详实的规定,还提出了具体的经营要求,这为以后小餐饮规范提升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记者了解到,《条例》除了规定小餐饮必须遵守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等基本食品安全标准之外,还明确指出,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小摊点不必再“躲猫猫”
在国内不少城市,食品小摊点因为难以取得合法的证照,处于灰色地带,常常要和城管“捉迷藏”。《条例》规定,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划时间、划地点经营。这意味着我市街边的食品小摊点终于可以光明正大做生意了。
另一方面,最令人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得到了更加有效的监管。《条例》规定,食品摊点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不仅如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依据县区政府确定的职责,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并进行备案,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同时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抽检范围,抽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行政区域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可进行重点抽检。
何为“三小”?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这些食品拒绝“三小”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三小”转正了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
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无证?处罚“没商量”
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手记 新规落地更需执行合力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出台,给食品监管的漏洞打了“补丁”。而要让“三小”治理真正迈出关键性一步,还需要在执行上形成合力。
就以生活中随处可遇的食品小摊点为例,他们流动性强,人员分散,缺乏食品安全意识,而他们有他们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经济条件,取缔并非善举。并且,没有哪个小摊点想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他们都想合法经营,都想让消费者吃得放心。那么,他们迫切需要的是——各级政府食安委和食安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监管格局。
对此,《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负责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对待小摊点如此,对待“三小”亦如此。要让更多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政策真正成为治理利器,特别需要各部门之间的衔接,让《条例》在执行时畅通无阻,直达病灶。上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尽力避免执法过程中各部门互相掣肘、消解执法力量等问题的产生。
食品安全如同一只木桶,任何一块木板短了都不行。实践证明,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只有释放多方力量,构建起政府监管、部门协同、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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