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企业应关注哪些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受到了业界的热烈关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送审稿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亮点突出。
强化风险管理理念
送审稿第四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和食品安全监督需要,在较大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中推行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博士后肖平辉认为,这正是送审稿强化风险管理理念的体现,强调了对较大规模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提升。而这一点正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提出的高要求。 肖平辉解释,目前在全行业推行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还不太现实,特别对小企业,会涉及到生产经营成本问题。而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也意味着运营成本的提升。之所以选取较大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先行先试,这与发达国家风险管理策略异曲同工。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食品局使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来划分州内食品企业的风险优先级。从高到低分类共四级:从P1最高风险到P4的最低风险。肉类、乳制品、海鲜、贝类、蛋类及供给脆弱人群的食品都基本划归为P1或P2级别。食品生产经营者获得食品许可证的都会进行风险优先级分类。这些分类也决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被审计频率。 旺旺集团法规部门主管王玲玉表示,送审稿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照送审稿的要求,她认为,企业还应继续强化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食品追溯、食品召回等方面的义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值得关注的是,送审稿第八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向社会公开’。风险监测计划的公开,将便于企业对照评估,控制风险。”王玲玉说。
突出网络平台责任
加多宝集团科学事务副总监彭群国认为,送审稿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六条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了规范,对备案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约谈等都做了更详细和明确的要求,是本次送审稿最大的亮点之一,回应了公众关注,是对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的解答。 有专家表示,送审稿中有关网络食品的条款是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两条有关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义务及责任条款进行的细化规定。但是对于网络小业态的规定,可以参考国家总局今年7月出台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进一步细化。鉴于网络业态虚拟性的特点,网络食品小业态散、小、多,违法行为查处目前缺乏有力抓手,容易成为监管盲区。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查处和打击网络食品小业态的违法行为,统一立法执法尺度,《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条规定是为防止部分地方因缺失地方立法,导致无法对网络小业态进行查处,出现监管真空;或者因为各地对网络小业态的规定不一致而导致同案异罚、同案异判等情形。之所以说“可以参照”而不是强制,主要考虑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小作坊等小业态由地方制订地方办法。这样规定就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地方仍可按法律的精神制订地方相关规定。因此,建议条例也可以把《办法》的这个精神体现出来。
个别条款需更明确
尽管业内普遍认为送审稿非常接近立法初衷,实际操作性更强,较好地解答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的“模糊地带”,但个别条款仍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其中,“企业标准放开”是很多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送审稿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企业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企业标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公开所执行的企业标准,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王玲玉表示,企业标准放开,对产品的创新性有很好的引导作用,但放开后对于此类标准如何管理还应该具体明确,比如与生产许可如何衔接等。“目前,大多数企业标准都会比国家标准略高一些。根据我们对送审稿的理解,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安全指标(真菌毒素、污染物、致病菌等)比国家标准高才能实施备案,而一般的质量指标(水分、菌落、大肠杆菌等)即便严于国家标准也不在备案的范围。”王玲玉说,“建议将一般质量指标也纳入备案范围,对企业的风险评估效能提出高要求”。 彭群国对企业标准备案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要求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但送审稿中多次提到“企业标准备案”,似与该规划思路不符。他建议对此进行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送审稿第六十七条对食品召回进行了规定。彭群国认为,这一条比较细化,如:按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划分了24、48、72小时的三级召回制度,同时明确“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这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的同时考虑了食品企业的利益。”彭群国说。 送审稿附则中明确了“回收食品”的定义:“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但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除外。”王玲玉认为,除了明确因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召回或退货的情形不属于回收食品外,还需明确未违反法律法规且未超过保质期,只是由于市场需求而进行重新改装的食品,应不属于回收食品。彭群国也提出,送审稿中规定“因标签、标志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的,销售时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这一条有待商榷。因为目前的做法是,通过在原标签上加贴不干胶贴的方式进行补救。这样修改后醒目并直接向消费者明示,所以,无需再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再次重复告知,增加企业成本。
文/中国医药报记者 王乐 陆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