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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各项准则使用及要求

 

 

 

绿色食品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1.产地环境

 

绿色食品生产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避开污染源。应在绿色食品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受到污染。建立生物栖息地,保护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以维持生态平衡。应保证基地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不对环境或周边其他生物产生污染。

 

2.病虫害防治

 

绿色食品生产中有害生物的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保持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和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的环境条件,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2.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抗病虫品种、种子种苗检疫、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3.尽量利用物理和生物措施:如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释放害虫天敌,机械或人工除草等;4.必要时合理使用低风险农药:如没有足够有效的农业、物理和生物措施,在确保人员、产品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关的规定,配合使用低风险的农药。

 

3.农药使用的原则及要求

 

所选用的农药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获得国家农药登记许可。应选择对主要防治对象有效的低风险农药品种,提倡兼治和不同作用机理农药交替使用。农药剂型宜选用悬浮剂、微囊悬浮剂、水剂、水乳剂、微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和可溶性粒剂等环境友好型剂型。应在主要防治对象的防治适期,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和农药特性,选择适当的施药方式,但不宜采用喷粉等风险较大的施药方式。

 

应按照农药产品标签或GB/T8321GB12475的规定使用农药,控制施药剂量(或浓度)、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4.兽药使用的原则及要求

 

生产者应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应按照NY/T391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动物疾病的防治,在养殖过程中尽量不用或少用药物;确需使用兽药时,应在执业兽医指导下进行。所用兽药应来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兽药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规定。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等有关规定,建立用药记录。优先使用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无最高残留限量(MRLs)要求或农业部公告第278号中无休药期要求的兽药。可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中药制剂和生物制品。可使用高效、低毒和对环境污染低的消毒剂。

 

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应使用酚类消毒剂,产蛋期不应使用酚类和醛类消毒剂。不应为了促进畜禽生长而使用抗菌药物、抗寄生虫药、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兽药使用记录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记录要求。应建立兽药入库、出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物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主要成分、生产单位、批号、有效期、贮存条件等。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免疫记录和患病动物诊疗记录等。其中,消毒记录内容包括消毒剂名称、剂量、消毒方式、消毒时间等;动物免疫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等;患病动物诊疗记录内容包括发病时间、症状、诊断结论以及所用的药物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等。所有记录资料应在畜禽及其产品上市后保存两年以上。

 

5.肥料使用的原则及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中所使用的肥料应对环境无不良影响,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保持或提高土壤肥力及土壤生物活性。应使用安全、优质的肥料产品,生产安全、优质的绿色食品。肥料的使用应对作物(营养、味道、品质和植物抗性)不产生不良后果。在保障植物营养有效供给的基础上减少化肥用量,兼顾元素之间的比例平衡,无机氮素用量不得高于当季作物需求量的一半。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肥料种类的选取应以农家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为主,化学肥料为辅。不应使用的肥料种类:添加有稀土元素的肥料。成分不明确的、含有安全隐患成分的肥料。未经发酵腐熟的人畜粪尿。生活垃圾、污泥和含有害物质(如毒气、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等)的工业垃圾。转基因品种(产品)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肥料。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肥料。

 

6.渔药使用的原则及要求

 

水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者应按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健康养殖。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应激、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预防,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尽量不用或者少用药物。确需使用渔药时,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渔药,应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在水产动物病害控制过程中,应在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的指导下用药。停药期应满足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2010)的规定。所用渔药应符合农业部1435号、1506号、1759号公告,应来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号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渔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所有使用的渔药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93号、235号、560号和1519号公告中规定的渔药。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应为了促进养殖水产动物生长而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通过基因工程技术生产的渔药。渔药的使用应建立用药记录,应满足健康养殖的记录要求。应建立渔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应记录药物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主要成分、批号、有效期、贮存条件等。建立并保存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剂种类、批号、生产单位、剂量、消毒方式、消毒频率或时间等。建立并保存水产动物的免疫程序记录,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生产单位等。建立并保存患病水产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水产动物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种类、使用方法及剂量、治疗时间、疗程、停药时间、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等。所有记录资料应在产品上市后保存两年以上。

 

7.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及要求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产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所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在以下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食品分类系统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绿色食品可使用天然食品添加剂。在这类食品添加剂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可使用标准5.5以外的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规定的品种及其适用食品名称、最大使用量和备注。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或抗氧化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6687规定。(来源:甘肃农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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