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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卫生部部组织对原《食品卫生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2002年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0299号)。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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