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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开始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的2010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91日起执行。

 

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同时废止。

 

根据这个通则,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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