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段丽萍)昨日,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同时要求我区各地在餐饮业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中加强对粉条加工中使用明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据介绍,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者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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